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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文史】清政府给滦矿免税了吗? 每日热闻
2023-03-07 09:05:00 二三里资讯


(相关资料图)

据唐山文化旅游:

清政府农工商部发给滦州官矿有限公司的采矿执照

很多网站和现代资料在提到清政府对滦州煤矿的扶持时,都说清政府免除了滦州煤矿的税银,这是错误的,清政府根本没有对滦州煤矿免税,充其量是优惠。

这种未征滦矿税银说法的来源,可能是只看到了天津海关道、开平煤矿税厘局要求征收滦州煤矿税厘以及滦州煤矿要求减免税赋的几个文件,而没有看到或是误读了直隶总督杨士骧对这件事的最后批复。也可能是看到了《杨士骧札准免缴矿照费》的文件,误把矿照费混淆为煤斤税,其实二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大约在1908年夏天,负责征收唐山地区税赋的开平煤矿税厘局和天津海关道,看到滦州煤矿最初开办的陈家岭矿土煤井“业已成功”,挖了不少煤,“每日约出百余吨,四路以马车购运,日中络绎不绝,销场日见兴旺”,于是上书直隶政府要求征收该矿的税厘,“以裕国课,而免漏遗”。他们提出应该“早立局”,成立专门针对滦州煤矿的收税机关,或者是“由开平煤矿税厘局就近征收”,即一个税厘局收两个矿的税。这个文件到了直隶总督杨士骧手里,他并没有立即表态收或不收该矿的税厘,而是要求先把这个情况进行一个调查,明确让矿政调查局去“查核”,并吩咐将这个文件“转饬陈家岭矿经理员切实禀复”。这样一来,滦州煤矿的总经理周学熙以及陈家岭土煤井的经理贾成玺看到这个文件,他们自然要讲一番理由,要求减免该煤矿税赋。

滦州煤矿看到文件后给总督杨士骧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庚子以前,即英国人侵占开平煤矿以前的唐廷枢时期,凡是由火车外运销售的煤炭,才缴给国家税银,而“当地土销”卖给唐山老百姓的煤,还有煤矿自己用的煤一概免缴税。到了庚子以后,开平煤矿落入英国资本家之手,中国人便将该矿的土销煤和外销煤全部纳入缴税范畴。现在“开平煤矿创办有年,井深(煤)质佳,售价又昂(高),外运约居十之六七”,所以他们的煤都缴税是应该的。但是,我们陈家岭矿刚刚创办,煤井刚挖了20来丈深,“煤质尚次,售价又低”,煤都用来烧锅炉,自己使用,不仅没有外运各地销售,就是卖给本地的也实在有限,如果马上让缴税,我们财力达不到。因此,滦州煤矿“恳准照庚子以前土销免税之例,将此项税、厘暂行从缓”,等到煤井挖深了“煤质渐佳、煤价稍昂、外运渐多”时,再照章纳税。如果实在难以从缓,那么我们请求照开平煤矿缴税的标准。信中特别指出,陈家岭矿系土法开采,“创办匪易”,“获利綦难”,因此“伏乞”照应。

矿政调查局经过调查,也给杨士骧写了一封信。起草和商定这封信内容的是该局两个主要人物,分别为绍基、筠孙(档案资料中有此名而无姓),他们认为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减收税厘”的要求理应考虑,但是该矿距离开平太近了,若将滦矿煤税免征或降低而导致两矿不一样了,万一开平矿闹事“援以声请”(即向清政府打报告也要求减免税赋),“其将对以何词”(我们拿什么话答对呀?)再说了,将来我们将收税情况上报给农工商部时,如果显示两矿收税标准不一样,“尤恐部中责问”。我们矿政调查局这几个人经过“公同酌核”认为,中国人的滦州煤矿刚开办,“全赖设法维持”,我们自会关照,所以“余利暂可缓提,报效亦可邀免”(余利是企业按比例提给官府的利润,报效是逢年过节或遇到国家大事企业送给政府的钱),但是税、厘这两项税银似乎应该跟开平煤矿一律对待,即无论运到外地卖或者是在本地销售,每吨都征收出井税银一钱、厘捐钱八十四文,这样才可以昭示公允。

说到跟开平煤矿一样缴税,那么开平煤矿缴税有什么优惠呢?当时清政府新制定了煤业缴税章程,但开平煤矿仍然按27年前的缴税标准缴纳,每吨煤缴出井税一钱,只相当于新章程规定的十分之四,优惠了十分之六。这个标准,还是早在1881年唐廷枢向清政府争取的特殊优惠政策,一直延续到英国人骗占开平煤矿后很长时间也没有改变。杨士骧总督看到滦州煤矿提出的要求,一是免交土销煤税,二是缓缴出井税,三是如果不能缓缴就按开平煤矿缴税的优惠标准缴,又见矿政调查局怕引起纠纷、怕上级(农工商部)追查责任,而主张按开平每吨一钱出井税的标准征收滦州煤矿的税,于是他在矿政调查局的报告上批示说 :“据详已悉。陈家岭矿所出煤斤应缴税、厘,该局(这里指矿政调查局)拟请仍照开平矿局办法先行照章征收,以免歧异,应准照办。侯饬滦州官矿有限公司遵照。”这是滦州煤矿申请免交土销煤税和缓缴出井税的最终结果,即杨士骧总督拍板按开平缴税办法,两矿同样都是每吨煤缴出井税一钱,都少缴了百分之六十。对于滦州煤矿提出的免缴土销煤税的要求,则没有答应,这样就成了滦矿挖出的煤每一吨都得缴税。准确地说,清政府这样做是对滦州煤矿“纳税政策的优惠”,但这不是免征,而且与英国资本家掌控的开平煤矿相比,中国人的滦州煤矿在缴税这一项上并没有得到特殊照顾。至于矿政调查局提出的“余利暂可缓提,报效亦可邀免”,对这一条杨士骧并没有在批语里提到,当时的有关部门是怎样处理余利和报效的,笔者暂未查到记录。

关于清政府没有给滦州煤矿免税的证据,在开滦历史档案里有很多。例如,1911年5月份,负责收税的清政府官员熙毅甫,给滦州煤矿下了最后通牒,必须在两天内缴纳上个月即4月份的税金,“万难再迟”。此人一天打了四五次电话,并且派人送来自己的名片“屡次催索”,“不容少缓”,此事甚至惊动了总经理周学熙。

滦州煤矿缴税的记载在开滦历史档案中有很多,所谓免交税、厘是没影的事儿,我们不可以讹传讹。(文/郄宝山 来源:《百年开滦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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